《黃埔》雜志社2025年部門預算
目 錄
第一部分《黃埔》雜志社概況
第二部分2025年部門預算表
第三部分2025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黃埔》雜志社概況
《黃埔》雜志于1988年6月創刊,30多年來,《黃埔》雜志認真實踐黃埔軍校同學會首任會長徐向前元帥提出的“為黃埔同學立言,為祖國統一盡力”的辦刊宗旨,作為同學會對外宣傳的窗口, 充分發揮聯系海內外黃埔同學及親友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深入宣傳黨的對臺方針政策,充分報道黃埔軍校在中國現代史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宣傳黃埔師生在東征、北伐和抗戰中的感人事跡,及時反映兩岸和海外黃埔同學及親友在經貿、文化等方面的交往交流情況,在引導黃埔同學發揚黃埔精神,開展反“獨”促統工作、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黃埔》雜志目前設置的欄目主要有:“兩岸時評”“人物春秋”“百歲黃埔老人”“口述歷史”“黃埔研究”“黃埔收藏”“黃埔日歷”“我的黃埔前輩”“情系黃埔”等,內容涵蓋時政、歷史、軍事、文化等方面,是介紹黃埔軍校歷史、反映黃埔人物事跡、傳播黃埔精神的權威性刊物。
第二部分2025年部門預算表







《黃埔》雜志社2025年沒有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支出。

《黃埔》雜志社2025年沒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支出。

《黃埔》雜志社2025年沒有財政撥款預算“三公”經費支出。
第三部分2025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2025年收支總表的說明
按照綜合預算原則,《黃埔》雜志社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事業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出、文化旅游體育與傳媒支出、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黃埔》雜志社2025年收支總預算413.70萬元。
二、關于2025年收入總表的說明
《黃埔》雜志社2025年收入預算413.70萬元,其中: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275.62萬元,占66.62%;事業收入137.88萬元,占33.33%;其他收入0.20萬元,占0.05%。
三、關于2025年支出總表的說明
《黃埔》雜志社2025年支出預算413.70萬元,其中:基本支出297.62萬元,占71.94%;項目支出116.08萬元,占28.06%。
四、關于2025年財政撥款收支總表的說明
《黃埔》雜志社2025年財政撥款收支總預算275.62萬元,收入全部為當年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出26.44萬元、文化旅游體育與傳媒支出213.36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12.18萬元、住房保障支出23.64萬元。無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撥款。
五、關于2025年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的說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規模變化情況
《黃埔》雜志社2025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275.62萬元,比2024年執行數減少0.26萬元。
(二)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結構情況
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中,一般公共服務支出26.44萬元,占9.59%;文化旅游體育與傳媒支出213.36萬元,占77.41%;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12.18萬元,占4.42%;住房保障支出23.64萬元,占8.58%。
(三)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具體使用情況
1.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政協事務(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2025年預算數為26.44萬元,與2024年執行數持平。
2.文化旅游體育與傳媒支出(類)新聞出版電影(款)出版發行(項)2025年預算數為213.36萬元,較2024年執行數增加1.92萬元。
3.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養老支出(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項)2025年預算數為7.74萬元,較2024年執行數減少1.38萬元。
4.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養老支出(款)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繳費支出(項)2025年預算數為4.44萬元,較2024年執行數減少0.80萬元。
5.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2025年預算數為15萬元,與2024年執行數持平。
6.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補貼(項)2025年預算數為1.2萬元, 與2024年執行數持平。
7.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購房補貼(項)2025年預算數為7.44萬元,與2024年執行數持平。
六、關于2025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的說明
《黃埔》雜志社2025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159.54萬元,其中:人員經費133.13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職業年金繳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其他社會保障繳費、住房公積金、其他工資福利支出、離休費、退休費、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
公用經費26.41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印刷費、郵電費、工會經費。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指中央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二、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業單位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上年結轉:指以前年度安排、結轉到本年仍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六、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政協事務(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指《黃埔》雜志社增刊出版印刷的支出。
七、文化旅游體育與傳媒支出(類)新聞出版電影(款)出版發行(項):指《黃埔》雜志社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八、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養老支出(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項):指機關事業單位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支出。
九、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養老支出(款)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繳費支出(項):指機關事業單位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繳納的職業年金支出。
十、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指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該項政策始于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國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中普遍實施,繳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過12%,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年工資。事業單位繳存基數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等。
十一、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補貼(項):指經國務院批準,于2000年開始針對在京中央單位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提高發放的補貼,中央在京單位按照在編職工人數和離退休人數以及相應職級的補貼標準確定。
十二、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購房補貼(項):指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的規定,從1998年下半年停止實物分房后,房價收入比超過4倍以上地區對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發放的住房貨幣化改革補貼資金。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從2000年開始發放購房補貼資金,地方行政事業單位從1999年陸續開始發放購房補貼資金,企業根據本單位情況自行確定。在京中央單位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字〔2005〕8號)規定的標準執行,京外中央單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的政策規定和標準執行。
十三、結轉下年:指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延遲到以后年度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十四、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五、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